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粮食白酒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09年10月该 厂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4日向农户购进免税粮食,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60000元,货款以现金支付,粮食已入库。
(2)9日外购一批包装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 8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0600元,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3) 20口销售粮食白酒10吨,不合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80元/斤,另外向购货力„收取包装物租金35100元,款项已收讫。
已知:粮食白酒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粮食白酒适用的消费税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 元/斤;免税粮食增值税的扣除率为13%;9月来该酒厂增值税留抵税额为零;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税务机关认定。(1吨=2000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