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某市华中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中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2022年7月,刘某通过股权受让的方式成为华中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9%。2023年12月12日,刘某以口头方式向华中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提出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请求。同日,陈某以上述文件均属公司机密文件为由,拒绝了刘某的查阅请求。刘某在与陈某多次交涉无果后,于2024年1月将华中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华中公司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让刘某或其委托的专业人士查阅、复制。在庭审时,华中公司提出:刘某成为华中公司股东之初是案外.人振贸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贸公司)的股东及监事,故刘某有自营及为他人经营与华中公司同类业务的嫌疑,其要求查阅华中公司.上述文件的目的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刘某承认其曾经是振贸公司持股10%的股东并担任过该公司的监事,但无论是作为振贸公司的股东还是监事,他都未参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现在其作为华中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华中公司的上述文件;华中公司拒绝查阅,是对其股东知情权的侵犯。法院查明:
(1)刘某曾经持有振贸公司10%的股权并担任振贸公司监事,但在2022年12月,刘某已将其持有的振贸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了他人,并辞去了振贸公司监事职务,完全退出了振贸公司;
(2)华中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与《公司法》的规定内容一致;
(3)华中公司未提供其它能证明刘某查阅动机不良的证据。
问题:(1)华中公司拒绝刘某查阅该公司上述文件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刘某以口头方式提出查阅华中公司的上述文件是否合法?为什么?
(3)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