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收到丙公司投入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一台,合同约定该设备的价值为2,8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476,000元(不允许抵扣),合同约定该设备的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符,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2)购入原材料一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为8,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377,000元,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材料尚未验收入库。
(3)上述材料验收入库。
(4)销售A产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
价为9,000,000元,增值税额为1,530,0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存款户。该批产品己发出,产品实际成本6,500,000元。
(5)企业专设销售机构发生固定资产修理费用20,00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
(6)用银行存款支付广告费50,000元。
(7)销售B产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600,000元,增值税额为102,000元,款项尚未收到。
(8)以银行存款支付咨询费2,000元。
(9)销售C产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500,000元,增值税额为85,000元;收到丁公司开出的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585,000元。
(10)以银行存款支付违约金200元。
(11)收到客户前欠货款702,000元,已存入银行存款户。
(12)用银行存款偿还长期借款2,000,000元。